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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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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商务厅行政复议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商务厅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全省商务(口岸)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广东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是本厅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指导全省商务(口岸)行政复议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规定
2、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不受理下列复议案件:(一)对行政法规和规章不服的;(二)对机关内部行为不服的;(三)对调解、仲裁行为不服的;(四)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
3、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行政复议请求;(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
4、对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决定受理;(二)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
5、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
6、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厅领导批准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厅章。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四)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五)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六)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7、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费用,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条各市商务(口岸)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的,本厅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本厅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
8、一条本规定关于期间和送达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8日印发的《广东省外经贸厅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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