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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拟订责令限期履行、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2、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 (三)拟订不予受理、延长审查期限、中止行政复议审查、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及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因办案需要,可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按以下规定
3、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并送达文书的,文书送达时间为知道日期; (二)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非当场作出的文书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申请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和见证人留置送达文书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三)以邮寄方式送达文书的,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为知道日期; (四)以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公告规定的届满日期次日为知道日期。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所列情形中,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期限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或者依法直接受理,情况复杂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因行政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自确定管辖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二)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补充的事项和理由,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补充必要的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申请人逾期不作补充,致使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无法审查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
6、、法规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第十二条 对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等政府派出
7、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为被申请人,向直接管辖该开发区、保税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自行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该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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