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警察称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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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监狱警察称呼的思考?管理改造?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对监狱警察称呼的思考牟立斌在人与人接触的过程中,合适的称呼会使双方各得其所,"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说得就是这个道理目前,在中国绝大多数监狱中,罪犯对监狱警察的称呼,基本上是沿用司法部1990年l1月6日颁布的第12号令(《罪犯行为改造规范》)第51条的有关规定,称呼为"队长",一些罪犯按照传统称呼为"政府"等.笔者认为这类称呼已不适应当前监狱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在《监狱法》颁布实施之后已八个年头的2003年,不利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狱法》的颁布

2、,将原有一直沿用的劳动改造管教队统称为监狱,从而从法理学的角度规范了对监狱的称谓,准确而规范地确定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定地位和职能.因此,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称谓理应法定化,原来带有劳改队特色的"队长"称谓应一律改为"警官".这样,有利于《监狱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的改称具有以下积极作用:一,会使监狱警察意识得到强化监狱警察同公安警察等其他人民警察虽然警种不同,但其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他们都是国家安全的忠实维护者和执行者.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监狱的财政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加上监狱的工

3、作环境尤其是地处偏僻的监狱农场,矿山的工作环境比较艰苦恶劣,使相当一部分监狱警察存在着末流警察或相比其他警种低人一头的自卑意识,再加上监狱生产的企业化管理等多重因素,监狱人民警察的"生产队长"或"车间班(组)长"等角色意识较为浓厚,由于上述原因使相当一部分监狱警察的警察意识淡化而罪犯长期称呼监狱人民警察为"队长",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意识氛围.警察意识的淡化,势必造成监狱人民警察专政意识的淡漠,给监管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罪犯称呼管教警察为警官,这对唤醒监狱人民警察的警察意识,强化警察意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二,

4、会使罪犯身份意识得到强化由于监狱的国家财政保障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监狱经济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监狱以经济利益主导监狱工作的现象,使一些监狱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和教育改造工作有所淡化,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罪犯认为只要劳动好,就能一好抵百好,而不注重其灵魂深处的改造,长期这样的思想认识,也会淡化罪犯的身份意识,对狱政管理和教育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一些罪犯甚至还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得不到时便与监狱警察论其对监狱的经济创收贡献等现象.如笔者所在单位一外宿犯囚偷盗监狱农场果品而未能报请减刑时,便天天找管教干警谈话,诉说他为监狱经济作

5、出了多大的贡献,就是闭121不提自己违反了监规纪律.在报请减刑无望后,该犯便声称有关节炎而消极怠工,每逢出工便向"队长"请假看病.该犯潜意识中已经把自己当做纯粹的"企业人",把监狱管教干警看做是企业的生产队长,罪犯的身份意识严重淡化.因此,将队长改称警官,有利于增强罪犯的身份意识.三,会使《监狱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维护罪犯称呼人民警察为"队长"历来已久,新中国成立之初成立劳改队后便成为固定的叫法.1990年l1月6日司法布颁布的第12号部长令,即《罪犯行为改造规范》第51条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为

6、"队长",因此,"队长"的称谓便一直保留至今.《监狱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监狱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因此,有必要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称谓进一步规范.如仍然沿用原来的"队长"称谓,有损于《监狱法》这一国家基本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者系甘肃省金昌监狱干部地址:甘肃省永昌县邮编:737200)(责任编辑:冬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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