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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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库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与此同时,市

2、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

3、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

4、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国际实践有时是以国内立法或国内判例的形式加以规定,有时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加以规定,甚至对某特定关系的调整,国际法源和国内法源交叉予以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既要清楚各种法源之间的关系,同时又要掌握不同法源的具体内容。第三个特点是各国立法差异很大: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同,对同样的国际私法问题就有不同的态度和做法,这又要求我

5、们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国际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做法加以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使对我国相关政策的理解和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有所助益。4.国际私法是什么是国家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总称。5.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性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所以叫国际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在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至少

6、有一个国际因素,或叫作涉外因素。6.什么叫法律冲突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所涉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这种矛盾现象叫法律冲突。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不同规定和承认某些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形式原因;各国利益的矛盾和斗争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实质原因。7.为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

7、法。又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律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就只能要么在有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律中合理地选择一个以适用之,要么是有关的国家能就该领域问题达成或接受某个统一实体法以适用之。这两种方法正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前者称之为间接调整的方法,后者称之为直接调整的方法。8.为什么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是一个大的体系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部门法概念。凡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都可以归之于国际法这个体系。一般认为,调整国家之间正

8、式关系的法律—-国际公法起始于公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调整个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国际私法则是起始于十四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派法学家巴托路斯(Bartolus,1314-1357)的“法则区别说”。因此从历史看,国际私法关系的出现比国际公法关系的出现要早得多。但两种关系有一个共同基础,那就是国际社会的存在。各国之间有交往,就需要一套规则来协调。交往的领域不同,规则就相应地有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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