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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
2、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
3、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
4、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
5、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重点行业和部门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应当加强防范。 第九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权中,应当公正执法,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办案
6、程序、投诉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收益分配情况,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
7、; (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利用职权、职务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职务影响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
8、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采纳建议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及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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