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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教师出国讲学研究或进修实施要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實施要點88年3月17日8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94年3月2日93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增訂第12條條文94年10月5日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年6月6日9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年5月2日10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年2月4日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依據秘書室104年2月3日簽奉核定配合修正第1條105年4月6日10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本校為鼓勵教師吸取新知,
2、提昇學術研究風氣,裨益教學研究工作,培養現職教師第二專長,依據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定義如下:(一)出國講學:教師在國外學校或機構擔任與研究領域有關之課程講座。(二)進修或研究: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講師以上教師資格之編制內教師。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教師,須於本校累計服
3、務滿二年,且無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或限制者。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時間應與學期一致為原則,以利課程安排。四、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原則下,申請國內外全時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教師人數,各系、所、中心【以下稱各系(所)】同時不得超過各系(所)編制內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含教師休假研究計算在內)。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在一個月以內、寒暑假期間或專案報准,不影響教學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各系所不得因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增聘專任(案)教師或臨時行政人員。五
4、、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程序如下:(一)本校主動薦送或選派程序如下:1.出國講學、研究:由被薦(選)送教師所屬系所依校務發展需要會辦國際事務處、研究發展處或相關權責行政單位,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可後,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綜合考量其職級、研究、教學、輔導、行政及相關服務表現評審通過,始准出國講學、研究。2.進修:由各系(所)依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薦送或選派,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可後,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綜合考量其職級、研究、教學、輔導、行政及相關服務表現評審通過,始准進修。3.被薦(選)送教師應配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時程
5、,於事前三個月檢齊申請書、權責行政單位、系(所)依發展需要事前選派或薦送核准文件、保證書及相關資料(遴選資料或國外學校、研究機構邀請函、聘函或學校錄取通知影本)向各系(所)提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二)教師自行申請程序如下:教師應配合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時程,於事前三個月檢齊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遴選資料或國外學校、研究機構邀請函、聘函或學校錄取通知影本)向各系(所)提出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綜合考量其職級、研究、教學、輔導、行政及相關服務表現評審通過,始准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教師獲得競爭型經費補助出
6、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者,依前項本校主動薦送或選派程序辦理。六、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申請期限規定如下:(一)出國講學、研究:1.本校主動薦送或選派者:核定期限連同延長期限,帶職帶薪至多一年,惟以支領一份專任薪給為限,得由前往出國講學或研究之學校、機構發給,如發給之薪給未達教師現支薪給標準時,由本校補足差額。2.教師自行申請者:核定期限連同延長期限,留職停薪至多一年。(二)進修:1.本校主動薦送或選派者:(1)帶職帶薪至多一年,惟以支領一份專任薪給為限,得由前往進修之學校、機構發給,如發給之薪給未達教師現支薪給標準時,由本校補足差
7、額。(2)必要時一年後得再申請延長,並以留職停薪至多二年為限。2.自行申請者:核定期限連同延長期限,留職停薪至多三年。(三)教師申請延長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檢附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學校、機構證明文件,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延長之。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依前項核准之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本校服務。七、本校主動薦送或選派之教師得帶職帶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公假),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
8、之出國講學、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研究或進修: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研究或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三)公餘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核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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