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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 学年度临床教师提聘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102.1.3修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年度臨床教師提聘單系(科)所擬聘職稱□臨床教授□臨床副教授□臨床助理教授□臨床講師中文姓名聘任狀態□新聘 □改聘英文姓名聘期起迄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次送審代表著作篇數共 篇身分證(護照)字號性別□男□女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證書級別□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類別□博士論文□碩士論文□期刊論文□專書□技術報告□專利□作品或成就證明出生日期年月日第一國籍字號字第號第二國籍年資起算 年月出版年月 年月符合授課時數後,擬同時申請教師證書□是 □否最高學歷(請以中文填寫)學校名稱所獲學位□博士□碩士□學士系所名稱畢業年月
2、年月現職及重要經歷(請以中文填寫)服務單位專(兼)任職稱任職起迄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系(科)所意 見聘任案業經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初審通過,請同意聘任。主管核章: 年月日學 院意 見聘任案業經本院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複審通過,請同意聘任。主管核章: 年月日人事室意 見承辦人 組長 專門委員 主任以上謹陳核示教務長主任秘書學術副校長校長賡續處理情形已提年月日本校第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決議緩(再)議。已提年月日本校學年度第次
3、校教評會:□報告通過。□討論通過 □決議緩(再)議。附註一、現為兼任不致酬教師僅得於臨床教師與兼任教師間擇一聘任。二、若經聘任通過於應聘之同時應繳回原發兼任聘書。繳送資料及注意事項,詳見次頁說明。102.1.3修訂繳送資料一、教師新改聘推薦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籍人士附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二、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各1份。(惟如已完成學位之所有要求而尚未獲正式畢業證書者,則得先繳送原就讀學校權責單位正式開具之臨時學位證明正本。)三、現行(前)任職機關權責單位開具之現職或經歷證明文件1份(國外經歷證明須正本)(本項資料須提供至少符合擬聘等級
4、基本條件)。四、5年內代表著作及7年內參考著作1套。(代表著作須為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僅聘任為助理教授《或講師》等級者則得以其博士《或碩士》學位論文為代表作送審)五、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正本1份(如非數人合著或送審人為中研院院士則免附)。六、專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每次至少3人)之著作審查意見表正本各1份(應彌封蓋章),及審查人姓名、單位部分覆蓋後影本2份(審查日期請勿覆蓋)。七、持國外學歷教師,併附向原就讀學校查證往來信函2件(去函影本1件,回函正本1件)。八、個人入出境記錄查證同意書1份(非
5、國外學歷者,或已持有擬聘等級或更高等級教師證書者免附)。九、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1式3份(正本1份,加貼照片後影印「A4規格紙」2份後再由送審人親自簽名蓋章)及磁片資料。另附照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系所、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證字號。注意事項一、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聘任及升等辦理細則」及教師資格審查相關法令依據及作業流程(http://www.personnel.ntu.edu.tw/table1/11001.doc)辦理。二、新(改)聘之起聘日期為8(2)月者,須於6(12)月底前完成院、系教評會之審查報校辦理。三、教師資格送審年齡以不超過65歲為限。
6、四、當學期未在校實際授課者不得送審,又1學期實際授課時數不足18小時者不得送審;如擔任各系科實習(實驗)課程者每2小時折為1小時計算;醫學院之臨床實習時數依「臨床教學活動折算率」折計送審,並由各系(科)所主管確認其時數。五、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是否確實已自該校畢業,應於聘期前3個月(或至遲於系所教評會召開之同時)向原就讀學校正式去函查證,除將查證結果於系所意見欄填註外,並將查證資料併提聘案報校;學歷查證作業影響教師年資起算之核計,務請注意時效並確實辦理,以免影響教師權益。六、惟若已獲擬聘等級(或更高等級)教師證書或所持學歷經我駐外館處依駐外館處文件驗
7、證程序驗證並經學校認定無疑義者則得免再辦理學歷查證作業。七、國外學歷查證回函資料若未能及時附陳,務須於備註欄註明,並至遲於聘任報到後補齊。八、關於5年內代表著作或7年內參考著作之起算、以本次教師證書審定生效日(免申請教師證書者以起聘日或升等生效日)往前推算。各學院、系(科)所如有更短年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所送代表著作未刊載出版之年月致無法判斷是否為5年內者,應加送期刊封面及目錄以利審核。九、著作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並遵守相關應迴避規定。十、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由1人用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故須檢附「合著人證明」,敘明該著作內送審人及合著人之貢獻
8、,並須其他合著人親自簽章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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