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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校务基金聘雇专任工作人员劳动契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聘僱專任工作人員勞動契約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立契約人,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第1條契約期間及工作職稱甲方自年月日起僱用乙方為(用人單位)(職稱)。第2條薪資甲方應按月一次給付乙方薪資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於每月五日發放上月薪資,並由甲方依法扣除稅、費(勞健保等)後,直接匯付於甲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乙方帳戶,遇休假日則順延。第3條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一、乙方應在甲方校區(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提供勞務,從事_____
2、_____等約定之工作及其他相關業務事項,甲方得隨時依業務及管理需要,調整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但應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二、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甲方前項之調整,否則嚴重影響甲方之業務計畫,甲方得據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第4條工作時間: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週休二日:週一至週五08:10上班,17:00下班,12:10至13:00休息;每二週工作總時數為80小時。上下班刷卡及出勤管理依甲方「實施電腦刷卡出勤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他:(輪班人員及特殊差勤時間者,請務必詳列為契約附件)。二、乙方應配
3、合甲方之業務需要,甲方得視實際需要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前項乙方之工作時間。三、乙方應基於工作需要,配合甲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照常工作之請求。乙方並同意僅以補休代替領取延長工時工資,甲方無須支給延長工時工資,乙方絕無異議。第1條休假、例假、請假一、甲、乙雙方應配合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比照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工作日、例假、休假日之調移,若遇政府機關調整,應依法循政府機關之公告辦理。調移後原紀念日、節日之當日如為工作日,於當日出勤工作時,其工作時
4、間視為不延長。二、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乙方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期之二分之一由乙方事先取得主管同意後排定之,另二分之一應排定於寒暑假期間,或依甲方用人單位之排定休假,甲方無須支給未休假日數之工資。三、其他請假,概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第2條資遣費及退休金一、資遣費及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二、乙方同意如因其所執行之甲方研究計畫終止、甲方校務基金發生短絀或超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定之人事費上限時,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意依本條規
5、定辦理資遣費。校務基金短絀之認定,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及相關行政函釋認定之。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屆滿而終止契約時,不適用本條之規定。第3條離職手續乙方離職前,應依國家法令及甲方規定辦理交接,將業務上所掌管之文件、資料、圖表、物品、財產等歸還甲方,並辦妥相關手續經甲方以書面承認後,始得離職。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律師公費)。第1條服務與紀律一、乙方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之紀律:(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
6、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二)乙方在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人事、會計、計畫及其他營業相關之事項,無論在職或離職後均負保守秘密之義務;除業務上正當使用外,非經甲方事前以書面允許,絕不擅為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供自己或第三人使用等一切有損甲方之行為。乙方依法律之規定或依法院之命令必須揭露前述營業秘密者,應儘先通知甲方俾便及時因應,如無法事先告知者,亦應於事後立即告知,絕無遲延。(三)乙方應服從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四)乙方對於甲方所臨時交辦與業務有關之工作事項,不
7、得拒絕。(五)乙方非報經主管允許並登記後,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六)乙方應參加甲方所舉辦之各種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七)乙方應本於誠信遵守競業禁止及利益迴避等原則,嚴禁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其他方法圖本人、關係人或其所屬團體之利益。二、乙方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視同嚴重違約,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賠償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律師公費)。三、乙方之履約如有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經甲方通知後,應即改善。四、乙方未即確實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視實際情況逕以下列方式處理:(一)使第三人改
8、善或繼續履約,其因此所生之費用及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擔。(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律師公費)。(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第1條績效考核一、甲方得依相關規定,就乙方之工作績效施以考核。二、考核成績不合格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三、考核成績優異者,甲方得依相關人事規定酌情獎勵乙方。第2條勞工安全衛生及教育訓練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第3條職業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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