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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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

2、存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二、承办机构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三、服务对象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四、服务流程1.网上填报①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aepb.gov.cn:8080/WRYJG/STZXGK/STin

3、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jggk.wuhuepb.gov.cn:8000/GK/ZXGK/index.aspx)②监督性监测:县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aepb.gov.cn:8080/WRYJG/STZXGK/STin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

4、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jggk.wuhuepb.gov.cn:8000/GK/ZXGK/index.aspx)。2.审核公开①企业自行监测: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企业填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②监督性监测: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5、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市(县)环境监测部门填报的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五、服务时限企业自行监测:即时办理。监督性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8791385(芜湖县环境监察大队)网址:http://gk.wh.cn/xxgkweb/blue/index.jsp?unit=733025707县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

6、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承办机构县环保局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四、服务流程1.编制:县环保局办公室收集全县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芜湖县环境状况公报;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新闻媒体和县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五、

7、服务时限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县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电话:0553-8811602(芜湖县环保局办公室)网址:http://gk.wh.cn/xxgkweb/blue/index.jsp?unit=733025707县环境统计公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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