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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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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下)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云生,章礼强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建议稿/国家所有权/俄罗斯民法典/社团法人所有 内容提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作了过分淡薄的处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则专章专节地分别予以规定。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当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的旧原则,更不能倒退。 四、国家所有权和集
2、体所有权立法新建议和申论 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问题上,我们既不赞成梁氏建议稿所作的过分淡薄的处理,也不赞成王氏建议稿和人大征求意见稿专章专节地分别规定,主张采俄罗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权通则部分进行简明扼要的规定。在有关规则的内容上既要符合我国宪法有关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状况、时代潮流的要求和有利于财产使用的价值取向,有一点改革的精神、进取的精神,切忌照搬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观念、旧原则,更不能倒退。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从主体角度引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并同时规定对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为此可拟订这样一个条文:“财产可以依法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所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受法律同等保护。” 2.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问题上,要抛弃《民法通则》列举式规定的作法,改采苏俄1922年民法典的概括式规定的作法,在规定国家专有财产和土地的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后,概括规定其他财产都可以依法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所有。 3.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与管理,要根据分税制实行后的实际情况,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
4、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实行国家宏观调控、由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人大征求意见稿第49条的规定不是进步,而是倒退。就是按计划体制时期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的职责也只是“统一领导”,而不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 4.应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政府机关的社会性义务和各级人大实施监督的权力。为此可拟订这样一个条文:“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政府机关负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宏观计划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确定给集体、个人使用的义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5、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许可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有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力。”如,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规定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政府机关的社会性义务和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权力,既是所有权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全民财产收益、处分问题上防止腐败的要求。如果不严格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政府机关的社会性义务,不赋予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对政府机关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让主管官员任意以政府机关
6、的名义或国家的名义处置国家财产(即全民财产),全民所有制就有蜕变为官僚所有制的危险。 5.应当根据我国经济生活的现实状况重新定义集体所有。在以单一公有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对集体所有的基本观念是:集体所有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由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集体组织的成员不享有所有权。在集体组织内部,集体组织的成员只有作为劳动者参加按劳分配的权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一方面单纯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或者为数甚少;另一方面,不承认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权利也变得不合理和行不通了。因此,我们认为,在社
7、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将集体所有解释为外部关系上的社团法人所有和内部关系上的社团成员共有。为此,可对集体所有拟订这样一个条文:“集体所有,即社团法人所有,由社团成员集体以社团法人的名义对社团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社团成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或社团章程规定”。 对上述新建议,可由如下立法例和理由论证:1.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编规定“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该篇的“一般规定”下第212条规定“所有权的主体”。具体是:“(1)在俄罗斯联邦,承认私有、国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
8、形式的所有。(2)财产可以归公民和法人所有,也可以归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所有。(3)财产所有权以及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取得和终止的特点,只能由法律根据财产是属于公民或法人所有,这是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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