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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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评估指导意见为了更加精准地评估认定低保对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等有关规定,对低保核查内容包括: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一票否决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户籍核查认定(一)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施保。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一户进行低保申请。“户”的界定一般是指登记在同一

2、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非家庭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二)—1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三)监狱服刑人员、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未婚现役军人中的义

3、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二、家庭收入核查(一)计入家庭收入的指标内容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核查范围: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含短期务工)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2.家庭经营性纯(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

4、、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12—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5、,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等;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指标内容: 1.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2.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夫妇奖励与扶助金。3.高龄老人津贴。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12—5.救灾救济款6.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7.城

6、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9.因病、因灾、因学等困难而得到的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住房修复、教育等专项支出部分。10.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11.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12.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1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计入的家庭收入。(三)家庭收入的核查方法1.核查期限:申请农村低保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城市低保的,按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2.工资性收入核查。(1)有固定

7、工作单位的稳定就业者。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中的工资金额来计算工资性月均收入。收入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帐户一年流水。(2)外出长期务工人员。一般按申报的务工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性月均收入。如无特殊原因所申报的务工收入低于当地职工—12—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所在地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性月均收入,如不能确定务工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可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3)短期务工人员。城乡短期务工人员或打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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