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 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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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院、部、处、室: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13]21号)和《焦作市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焦纪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吃空饷”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

2、处理到位的。(二)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三)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四)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五)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六)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七)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八)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

3、工资的。(九)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补贴的。(十)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十一)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十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二、工作部署第一阶段:宣传动员与自查摸底阶段(8月21日至9月8日)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照本单位在岗

4、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实际出勤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排查“吃空饷”人员。单位内部凡是存在前面所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应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将有关规定告知“吃空饷”人员本人,送达限期回单位上班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人事处。第二阶段:重点检查汇总上报阶段(9月9日至30日)各单位要对清理出的各类“吃空饷”人员,依照《通知》规定,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分类进行清理。9月8日前,完成本单位专项工作,上报清理情况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本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出勤情况,有无“吃空饷”人员等,于9月30日上报人事处。第三阶段:公开公示阶段(2013

5、年10月8日至17日)各单位要通过公示栏或召开教职工大会等方式通报自查结果,公开自查自纠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组织核实。第四阶段:督查核查阶段(2013年10月18日至27日)学校人事处将视各单位的清理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检查,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自查阶段零报告和群众有举报的单位,并积极配合省厅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核查。三、工作要求1.认真组织清查。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小组委派专人负责专项清理,认真开展清查,确保不漏报、错报、瞒报。2.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实行签名负责制,由各具体填报

6、人员、党政领导一把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30日17:00前报送人事处,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将电子版报至rsc217@jzu.com邮箱。3.各单位要结合《通知》精神和专项清理活动,进一步严肃和加强考勤和请假管理工作,现具体要求如下:(1)所有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因病、因事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批假。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按照旷工处理。对于在考勤管理过程中越权批假、隐瞒职工擅自离岗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考

7、勤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2)各单位主管考勤的领导要经常检查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保证如实上报《考勤表》。考勤员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在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探亲访友等已超期不归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不记载、不报告,弄虚作假且包庇违纪人员,一经发现,除了在全校通报外,还取消考勤员和分管领导及所在单位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同时扣发考勤员和分管领导的工资和绩效工资。(3)确定每月3日前为各单位考勤和上报职工到岗情况规定日。各单位按照学校关于考勤和请假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在报考勤情况时,报一份人员出勤、请假等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考勤员签字

8、,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事处。对不能按时上报考勤材料的单位,扣发本单位考勤员和分管领导的当月工资。4.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在学校有关部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经核实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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