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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关于征求对《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征求对《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示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办发〔2012〕21号)精神,为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我办起草了《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在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及市社会工作人才
2、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0月8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我办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联系及传真电话:0758-2203257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29幢邮政编码:526040电子邮箱:zqmzsg@163.com肇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3、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肇办发〔2012〕21号)精神,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肇庆市民政局认定的,为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人才等提供以提高职业能力和素质为主要目标的系统、规范培训的机构。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以下简称
4、“培育基地”)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理论水平提升培训的场所。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的场所。第三条建设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资源合理配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需求。第四条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按照统筹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选择的原则,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第五条肇庆市民政局为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肇庆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实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
5、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第二章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培育基地原则上应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三)具有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够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四)具有2年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经验,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师资队伍;各主要培训课程应有相对固定的任课教师,能够根据社会工作领域和对
6、象分类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课程大纲,有符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须经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和备案。(五)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本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六)具有较强的培训资源整合能力。(七)基地建设的思路清晰,规划可行,短中远期目标明确。第七条实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实训基地原则上应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7、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财务状况稳定。(三)具有满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务培训工作所需的固定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能够提供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四)具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服务流程科学,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设施齐全,服务记录完整,遵循伦理守则,服务效果良好;在同行业中声誉较好、在某服务领域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五)每年能持续提供不少于60个、培训周期不少于2周、适合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实习实践的岗位;能为实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便利。(六)具有与实训需求相适应的督导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实训指导,督导师资与实训学员比例不低于1:3
8、。(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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