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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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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各项政策规定和程序标准,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体系,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本省实
2、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所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下同)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中,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和鉴定活动现场督考两种形式。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
3、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和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督考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一种直接的技术性质量督导。 第五条省、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
4、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厅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省属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全省各鉴定所(站)三级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全国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考,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所(站)四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现场督考。 第二章质量督导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制度。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省厅
5、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方法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第八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附
6、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认证申请核准表》,并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厅鉴定中心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鉴定所[站]可直接向省厅鉴定中心推荐人员),省厅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第九条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由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聘任,聘期为三年。 第十条质量督导人员聘期届满时,可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审验申请核准表》申请审验,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质量督导人员聘期届满,又未与省或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续签聘约的,不予
7、聘任,原发胸卡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与被督导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等关系的,应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聘任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被督导单位违规行为,打击报复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 (四)妨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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