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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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院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请各系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参照执行。附件:《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景德镇学院2017年4月14日景德镇学院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14日印发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2、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就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的有关要求及程序规定如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校外学籍异动和校内学籍异动。校外学籍异动是指转学,校内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与退学五种情况。二、转学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3、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跨学科门类的;7、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8、应当给予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9、二次转学的;10、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条学生转学的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教务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经处务会表决→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

4、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网上公示→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年的1月4日-14日,9月4日-14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三、转专业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和学生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2、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

5、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1、学校按照学生报考第一志愿录取而无其它特殊情况的;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就读已满一学年的;4、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间专业转换(兼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除外);5、文史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间专业转换(文理兼收专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除外);6、其他对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般不允许转入;7、无正当理由的。第六条学生转专业

6、的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转出院系签署意见→转入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网上公示→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年的1月4日-9日,9月4日-9日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办理。四、休学与复学第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请假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期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

7、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八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健康原因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所认定),经家长签字认可,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其学籍,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第九条休学创业的学生一般以一至二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次,但累计不得超过四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时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首次办理休学手续时,应由家长陪同并提交创业计划书。第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

8、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自理)。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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