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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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特此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 规章 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

2、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第五条

3、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一)校级行政用房指校部机关办公、会议室等用房。院级行政用房指学院机关办公、会议

4、室等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二)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校级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校级公共教室、公共基础实验室教室、公共教学用语音室、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等用房及其附属用房。院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包括用于专业实验教学、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等用房。(三)科研用房指由学校直属科研单位和学院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用房。(四)公共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支撑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五)有偿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有偿服务的各类房屋,如饮食服务中心、活动中心(面向驻校单位出租部分除外)等。(六)产业用房指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用房,如接待中心、

5、后勤服务集团所属产业等企业单位用房。(七)商业用房指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如沿街店面、校内商业经营用房等。第三章面积核定第八条按照公用房分类,校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核定用房单位的各类用房面积。(一)校部机关行政用房定额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各单位正式编制并结合工作性质进行核定。(二)学院(直属单位)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面积按照人员编制、学生规模(不含专业学位培养和继续教育)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按学院(直属单位)公用房实际占有情况核实其实际总面积。(三)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面积区别性质分别核实、核定

6、。第九条对各单位公用房面积每年核定、核实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份。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校产管理处按照本办法及相应细则对公用房进行调配,并与学院(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书。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公用房进行内部管理。各单位改变房屋用途需报校产管理处批准。第十一条校级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经校产管理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每学期初教务处应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送校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二条对于超定额使用公用房单位,除本办法及相应细则的规定外,学校原则上不强制收回其超额用房部分。经调整后确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原使用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及时向校产管理处交还钥匙并办理调整手续

7、,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第十三条充分重视科研用房使用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直属单位)应会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机构及时将该房屋在单位内部进行调整:(一)连续两年科研任务不足或没有完成规定的各类指标的;(二)在国家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评估中,因自身科研工作开展不力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撤销、摘牌等处理的;(三)其它需要调整或收回的。第十四条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各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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