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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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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义乌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切实提升承接能力。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
2、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下放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中介机构参与和干扰行政许可工作。(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
3、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三)完善考评员选派机制。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现场考核考评组长和考评员由计算机系统从符合条件的考评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实施计量考评员异地交叉、考评组长不得从相应型式评价实验室中选取、考评组长不得连续两次对同一企业进行考核等选派制度,增强现场考核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四)明确产品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求。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4.10.2条款考核,结合
4、我省实际,明确以下要求: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周期性型式试验要求的,按照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在复查考核时由企业向考评组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可以由企业检测出具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出具的)。目前,国家重点管理的九大类计量器具中只有称重传感器(GB/T7551)、热量表(CJ/T128)、电子远传水表(CJ/T224)在其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周期性型式试验”(每三年做一次型式试验)。2.产品标准中无明确规定周期性型式试验要求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考核组应结合JJF1246第4.10.1条款
5、的考核要求、出厂检验及许可证有效期内接受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五)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效能。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逐步实现全事项全流程网上进行,并向申请人开放审批节点信息查询,为申请人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各市、县局在对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委托下放中遇到疑难问题,或对考核组考核结论作出否决意见,应经认真研究后,按照规定的集体决策程序做出决定。各地各单位要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等要求,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
6、意见、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型式评价时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技术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除外),不得任意延长或延误行政许可时限。二、严格型式评价实验室管理(一)强化型式评价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各型式评价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16)的规定,对本单位编制的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并将型式评价大纲最新文本报省局备案。要不折不扣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完成型式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过程内部质量监督,确保记录和被评价产品关键特征的
7、可追溯性。(二)明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后有关要求。型式评价实验室应根据型式评价大纲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是否需要对原已批准的型式进行重新评价或部分项目评价的意见,并报请省局审核。经省局审定的意见应在政务网上公布。未经省局同意,各型式评价实验室不得擅自通知企业再次评价。严禁型式评价实验室借助型式评价大纲变化开展任何形式的附加有偿服务,增加企业负担。(三)加强型式评价实验室规划建设。根据企业区域分布和产业集聚度,科学合理布局型式评价实验室,引入竞争机制,适度增加技术能力水平较高的型式评价实验室数量,就地就近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我省计
8、量仪器仪表产业发展。三、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管理(一)明确事后监管职责。省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统一管理工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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