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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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事指南编码JS000000ZJ–XK-0007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

2、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

3、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受理条件1、企业具有合法身份;2、申请单位自己生产的样机(数量应满足型式评价要求)。是否收费是办理期限全程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证时间内)承诺期限全程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一

4、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证时间内)办理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702室联系电话025-85012039办理流程图见流程图服务指南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二、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1、企业具有合法身份;2、申请单位自己生产的样机(数量应满足型式评价要求)。三、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1、申请单位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执行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3、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递交电子版

5、本)。四、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证书费:10元/证。型式评价收费:特殊、复查的新产品每个系列40000元,每个品种70

6、00元;比较特殊、复查的新产品每个系列20000元,每个品种5000元;一般的新产品每个系列6000元,每个品种1000元;型式评价费用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取。五、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定期限办理事项全程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间内),并通知申请单位,型式评价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

7、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申请申请单位报送第三项所列材料(二)受理1、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书面签收凭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可以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可以当场更正的内容,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当场难以审核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对符合第二条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三)型式评价1、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8、因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续不计算在本时间内。2、型式评价结束后,被委托单位出具《型式评价报告》及相关评价材料,报委托部门。(四)审核发证1、省质监局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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