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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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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登记与共享工作
2、。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机制,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推动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互联互通,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7-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并将科技成果情况、相关知识产权等信息提交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作为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三、扶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鼓励
3、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创新企业在珠海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专业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作价入股提供第三方的成果评价服务,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每年最高可给予10万元补贴。四、联合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联合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符合有关规定的联盟,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
4、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五、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7-瞄准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航空、海洋工程及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依托横琴新区、高新区以及重点科技园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推动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在珠海转化和产业化;设立面向香港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粤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将珠海打造成国家技术转移转化集聚区和跨国技术转移的战略高地。六、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所在区利用校、院内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环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区。经认定可给予
5、高校、科研院所最高100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鼓励校友会、行业龙头企业共同设立环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区建设合作基金池,用于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成立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技术转移机构、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等。七、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平台建设。推动与发达国家(地区)科技合作,建设一批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和100万元补助。八、加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建设。-7-进一步完善珠海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开展技术交易、技术定价、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实时监测等专业化
6、服务。加快构建以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和科技成果对接会为轴线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体系,引导科技成果通过交易市场实施转化和二次开发,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健全科技成果交易规则和机制。九、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立项资金给予不低于50%的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牵头承担省应用型科技研发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立项资金给予不低于30%的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运用市场化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本市财政资金
7、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实施许可或技术入股的价格。十一、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7-,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或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重大社会利益外,不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科技成果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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