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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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众意见的公告2015年5月7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我市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办理登记注册,适度放宽“住改商”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全民创业。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局结合清远市的具体情况,重新修订并形成了《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

2、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一、登陆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qy.gov.cn),浏览征求意见稿文本并提出意见。二、来函请寄:清远市连江路清远市工商局五楼登记注册科(邮编:511515,请在信封上注明“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字样。三、电子邮件:huangjz@qymail.gdgs.gov.cn四、电话/传真:0763-3864811附件: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24日附件清远市

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我市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第三条本

4、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四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六条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第七条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

5、消防、文化、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八条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一)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或集群注册登记的;(二)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三)地方人民政府及

6、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等同意使用的;(四)股东(投资人)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第十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依法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第十一条商事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

7、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第十二条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建筑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8、。建筑物在已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后,申请人通过瞒骗、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得作为申请征地拆迁补(赔)偿的依据。第十三条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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