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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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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各镇街财政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局、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7〕92号)及其补充通知(粤财外〔2008〕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工作通知如下:一、特岗人员的范围(一)在具有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与执法相对人直接接触、具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岗
2、位履行执法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在编人员。(二)援藏援疆援川等支援西部地区的干部职工。(三)在具有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无行政执法证,但其所在岗位确具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非在编人员。二、投保的险种本次需填报审核的险种仅限于用公款为上述三类特岗人员所购买的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4至于因公务旅行需要购买的单次(或定期)交通意外伤害险,以及不依照公务员管理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则不属于填报审核的范围,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党
3、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执行。三、保额标准及保费列支(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上述三类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万元,各机关单位内部应统一购买的保额标准,不得根据岗位职务分档购买。(二)各机关单位为第一条规定的(一)、(二)类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为第一条规定的(三)类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由各机关单位自筹经费解决。四、填
4、报的表格和要求各机关单位报送申请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并如实填写《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汇总表》(附件1)、《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便审核。请各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2009年需购买保险的情况,分别填报上述表格。表格下载方式:登录http://czj.dg.gov.cn,点击“下载专区”。4五、报送方式和时间按照购买保险的经费来源渠道划分,属市财政供给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将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属镇财政供给的镇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申请报送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属市直派出机构或下属单位的
5、,由其先报送到上级市直主管部门,再由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请上述机关单位在截止日期前将书面公函和申请表格报送到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并将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到dg.wjk@163.com,或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发送到“财政局外经金融科”邮箱。六、以后年度的报送方式和时间以后年度各机关单位如果在投保险种、保额标准和投保的岗位范围等方面无变化的情况下,不需再重新报送审批;如果其中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的,则需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报送时间为每年的9月15日前,报送内容为下一年度计划购买保险的情况。注
6、意:各机关单位2009年购买保险的情况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2010年计划购买的保险如果在投保险种、保额标准和投保的岗位范围等方面无变化的,则不必再报送;如有变化的则应在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以后年度有变化的均应在每年的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计划购买保险的情况(不另行发文通知)。4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反映,联系人:杨丽文、许荣,联系电话:22831058。附件:1.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汇总表2.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明细表二OO九年六月八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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