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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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解读进入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陈国庆韩耀元宋丹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为九个部分,对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针对案件的管辖、立案、证据收集、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适用以及涉外犯罪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意见》,现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管辖由于拐卖妇女、儿

2、童犯罪通常涉及的人员多、环节多、地域广,实践中经常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意见》第二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管辖作了规定。经研究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地域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中的任一行为,因此对拐卖行为犯罪地,不能狭义理解为卖出地或者买人地。《意见》第四条解释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意味着在拐卖犯罪任何一个环节查获的案件都可以

3、由相应的司法机关管辖,严密了法律规定。实践中,对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哪一个机关管辖存在争议,导致有的案件各地办案部门争管辖权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经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优先管辖原则,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考虑到实践办案过程中,首先立案的地区大多是被拐妇女、儿童的拐出地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地,由这些地区立案管辖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及时侦破案件,起诉、审判也

4、比较便利,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参考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了移送管辖原则,即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对于从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形成了一定规模,人员相对固定、犯罪网络大和所跨地域广的案件,实践中难于全案集中管辖。经研究认为,该类案件的特点导致了侦查战线拉长,无法及时对全案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为了及时打击拐卖犯罪,可

5、以对已查清的拐卖犯罪的某一环节先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由拐出、中转、拐入等犯罪行为地的司法机关分别管辖。《意见》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是迅速展开侦查工作、破获案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关键。《意见》第三部分针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拐卖犯罪案件的立案作出了规定。《意见》第八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六种情形。其中,第(1)、(5)项是一般情形下应该立案的情况。即“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和“发现有

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第(6)项“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节的”是兜底条款。第(2)项规定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案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妇女失踪报案的,不论是否有被拐卖的可能,都应该立案侦查。第(3)项规定,如果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有证据证明可能被拐卖的,也应该立案侦查。第(4)项是针对拐卖或者收买儿童后,组织、诱骗、教唆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发现流浪、乞讨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应该立案侦查。《意见》第九条规定了

7、公安机关发现拐卖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时应该负有的职责,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如果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破。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殊情形的定性处理《意见》第五部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存在争议的定性问题作出了规定。1.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实践中,对于以出卖为目

8、的强行夺取儿童或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行为的定性处理存在分歧。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均只有出卖儿童的行为,而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因此,有观点认为,这不符合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不能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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