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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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城职业学院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永城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学院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和安全地进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城职业学院办学体制改革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及《永城职业学院章程》(以下简称学院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章董事第三条学院董事为自然人。第四条具有以

2、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院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四)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11学院董事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派,其中职工董事由商丘市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学院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新委派或者新选举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履行董

3、事职责。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对学院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院财产;(二)不得挪用学院资金;(三)不得将学院财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将学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院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五)未经学院董事会同意,不得与学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学院的业务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学院同类业务;(七)不得将与学院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未经学院董事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

4、涉及学院的机密信息;(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学院利益;11(十)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学院所有;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对学院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董事权利,以保证学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各项规定;(二)认真阅读学院各项报告,及时了解学院状况;(三)亲自行使学院授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学院董事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第八条未经《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院或者学院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学院或者学院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或者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集团公司或者商丘市人民政府予以撤换。第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出席学院董事会会议,参与学院董事会决策。(二)办理学院业务,具体包括:11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第十一条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职责:(一)当董事依照学院董事会

6、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若学院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学院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曾经对董事会决议表示异议并有可资证明的会议记录或书面声明的董事,可免除其赔偿责任。(二)当董事没有依照学院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致使学院遭受损害时,应对学院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三)当董事逾越权限执行业务,致使学院遭受损害时,应对学院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或者商丘市人民政府同意,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学院同类业务。第三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由9名董事组成;集团公司推荐

7、6人,商丘市人民政府推荐3人。集团公司推荐1名董事担任董事长,商丘市人民政府推荐1名董事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规划发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11(二)修订学院章程,报河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生效;(三)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五)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学院办学经费;(七)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核学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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