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猥亵”如何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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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猥亵”如何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吴某某猥亵儿童案■■如何认定“猥亵”?如何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2015-03-16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浏览次数:105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吴茂东,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教师。2013年6月19FI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逮捕。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茂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吴茂东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的行为不属于猥

2、亵行为;吴茂东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实质损害,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吴茂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补偿;请求法庭对吴茂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女,时年均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以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

3、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女,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5月23日中午,吴茂东釆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当日,z某、C某、H某在其家长的陪同下就医,其中z某经检验后诊断为细菌性阴道炎。经司法鉴定,z某、c某、H某会阴、体表均未检见明显暴力损伤痕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茂东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4、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茂东对上述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牛午休,且有部分学牛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吴茂东还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当认定为猥亵行为,故辩护人所提该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

5、但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学生,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吴茂东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吴茂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吴茂东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茂东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6、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吴茂东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1.如何认定“猥亵”以及如何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2.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三、裁判理由(一)关于“猥亵”的认定以及猥亵儿童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的界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7、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例如,本案中

8、,被告人吴茂东辩称其亲吻被害人L脸部不是猥亵行为。我们认为,认定“猥亵”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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