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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2
《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与思考 毕业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回避制度是我国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存在被称为司法的“第一道防线”。民事诉讼作为调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人人平等的法律要求更注重回避制度对普通民众诉讼权利的影响。对于诉讼程序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种种不适用问题和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与思考,深入到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寻找最根本的解决办法。从理论与实践的双层方面着手,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贯彻实践奠定更深的基础。Abstract:Recusation,asoneofthemostimportants
2、ystemsinProcedurelaws,isknownastheprimarydefenseofJustice.Civillitigation,asanessentialapproachtomediatecivildisputes,requiresequalityinjusticeforeveryone,whichdrawsmoreattentiontothepositiveeffectofAvoidancesystemuponpeople’srighttolitigatecorrectly.T
3、otakevariouskindsofinapplicableProvisionsandexecutiveproblemsinlawsonlitigatingProceedingsintoconsideration,itisnecessarytofindoutandworkoutthefundamentalcruxinthesysteminordertogetthecardinalsolution.Herepresentsmyopinionsonhowtolayfirmbasetoimplement
4、Dodgingsystemtheoreticallyandpractically.[关键词]: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对象条件方式程序完善Keywords:recusation,objectofchallenge,condition,mode,procedureofappheationandtirial,improve社会四处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之争、利益之争,各种纠纷和诉讼也随之而来,在这其中,民事诉讼成为了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的冲突形式。为了解决民事冲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对公民
5、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规范和约束。为了追求公正的司法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而重要的制度。追溯起来,从我国封建社会西汉中后期开始,中央皇权统治受到威胁的西汉政府为了打压地方豪强膨胀的势力,制定了一些限制地方势力的举措和法规,中国早期的回避制度随之产生。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官吏任职的限制和回避制度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了,《唐大典》中甚至规定了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官回避制度,这几乎可以算作是现代诉讼
6、法中回避制度的雏形。卫立浩:“试论回避制度”,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第22页。随着时代的不断迁移和历史的演进,回避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张旭总主编,廖中洪主编:《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74页。。作为司法公正的一道防线,我国在199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总则部分对回避
7、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又在分则的第四章中对回避制度的对象、条件、方式、申请、决定的程序及回避决定的时限、效力等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1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2011年2月最新公布实施的《关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中都对回避制度进行了不断的修正和改进。但是,回避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法规中的一个环节,并没有引起我国理论学界
8、足够的重视,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与贯彻执行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正确面对与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和进行研究。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回避适用对象范围不完整回避的适用对象,是指回避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员,即哪些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均适用于法律规定情形。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履行审理和裁判职能的审判人员,也包括了案件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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