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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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实探究摘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对建筑业营业稅改征增值税的利弊进行分析,总的来说利少弊多,按11%的增值税率来算税负并未减轻,对建筑业是利空来袭。然后从国家和企业管理等多个角度分析,提出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措施。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与弊端分析(一)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点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稅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

2、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稅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原则是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

3、并不能减负)。其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在现行营业稅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稅。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其四对于投资建设方来说,营改增后,甲方投资(建设方)可抵扣进项税,有利于降低投资成本,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按增值税率11%,投资建设方可降低投资成本9%o(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弊端分析首先是对建筑企业规模影响。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绝对

4、优势,营改增后,估计相同标的物合同价格变化不大。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合同总价变成含税价格,同等条件下,建筑企业营业收入比稅改前下降9.91%(11%/(1+11%)),对企业规模带来较大影响,降低了建筑企业在全行业中的地位和排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将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建筑业所做项目基本上在交通不便、地处偏僻、物流不发达的地点施工,尤其新兴行业如风电工程、沼气工程等,其施工过程中所需砂、石等零星材料,很难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其所占收入比重在5%左右;再加上近年人工费所占收入比重大副上升,原来平均在20%以下,现在平均都在30%左右,尤其小规模的建筑业的人工费

5、用所占比重更高;企业管理费用(包括税费)不能抵扣约占5-10%,企业合理毛利不能抵扣约占10%;由此粗略测算,若收入100万元,有35-55%的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按试点税率11%计算,最低税负是[(100/1.11*11%)-100*(1-35%)/1.11*11%]/100=4.7%,较现行税率3%增负57%,最高税负是[(100/1.11*11%)-100*(1-55%)/1.11*11%]/100=5.25%,较现行税率3%增负75%O现实中还存在包工不包料的项目,营改增前交营业税3%,营改增后实交增值税11%,增负267%O由此可见,试行方案即没有实质为企业减

6、负,反而增负,还不利于工资福利的增长。其三对企业资产总额的不利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实施营业税课税时小,导致资产总额下降。其四是现行营业稅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稅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市逼迫外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当地地税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不管这些,仍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就必然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

7、工作。二、建筑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一)掌握行业特点首先就是需要充分的掌握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因为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国有企业,这种行业特点就决定了组织结构为矩阵式组织结构,也就是由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构成或者是总公司的直属项目部。为了解决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企业应将分公司或项目部注册成一般纳税人单位,这样就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解决总公司内部材料调拔的问题。并根据建筑企业的施工地较为偏僻以及周期较短的特点,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为改征增值税奠定好基础。(二)分清材料来源方式来进行增值税的核算针对我国建筑企业其材料的多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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