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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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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纠纷实务研究之---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的逐步增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并以此享受社保待遇的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也是越来越高,但是仍旧有许多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未缴纳社保或者前期未缴纳后期缴纳等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保缴纳纠纷也为当前劳动纠纷的热点之一。本文就笔者代理的案件入手,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社会保险补缴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中社会保险指单位和个人现今普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键词:劳动争议、社会保
2、险、缴纳、补缴一、前言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法等规范劳动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同时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等规范社保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制度上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仍旧有些新型疑难点纠纷值得探讨。笔者现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其抛砖引玉,能为合理解决问题有所帮助。案例:王某某2005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5月王某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保机构参加社保,2011年3月某...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其自己不再以自由职
3、业者身份参保)。后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2011年12月王某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2005年7月-2011年2月间社保及其他要求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上述时间段社保等请求。现就本案涉及的社保补缴问题进行探讨,对本案社保部分处理现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社保补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应当驳回仲裁。第二种意见:2009年5月即已经参加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其仲裁时效应从2009年5月起计算,至今2011年12月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驳回其请求。第三种意见:应当补缴。但是2009年5月-2011年2月间社保不予补缴,王某某已
4、经缴纳的按照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部分。第四种意见:全部补缴。自2005年7月至今全部补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上述几点意见在实践中也多有出现,适用上并未有统一规定,下面就各种意见的相应法律依据等阐述如下:二、四种意见分别阐述第一种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行政争议案件,予以驳回仲裁(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5、,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本意应为: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并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社保纠纷)。但是实际中该种情形出现的几率极低,要符合上述的话以我国现行的社保结构,主要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大部分说的还是养老保险。而要达到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话就必须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前提-退休。那么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只有达到退休年龄才会出现,这样的话明显不符合我国现实劳动环境。现今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几乎没有,故该条规定显然实际无法操作。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6、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与上述意见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
7、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上述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明确未缴纳处罚规定。而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社会保险作出相关处罚规定,但是也明确: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8、故因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缴纳范畴,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社保补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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