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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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眼看“法无禁止即自由”——评我国《物权法》抵押物范围的立法模式申惠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关键词:法无禁止即自由/抵押物范围/立法模式内容提要:“法无禁止即自由”强调私权主体的自由不受公权主体的随意干预,强调私权主体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我国《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反面排除的立法模式,是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误解。抵押物范围法定,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应当从体系的视角,对我国《物权法》抵押物的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一改过去《担保法》

2、“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样无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出来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其意在凡是法律不禁止且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均可在其上设立抵押权。[1]“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实现了从“法无规定即违法”向“法无禁止即合法”的转变,体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2]物权法改变了现行立法模式,对抵押物的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3]这种变化的意义非常大,因为设定抵押权是一种民事活动,而在民事活动领域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

3、允许的”。[4]众多的媒体和学者为之欢呼,反映了广大民众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热切期盼。激情退后,用理性的眼光审视这一问题: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文物、古董、字画等易于转移占有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和租赁权等,真的都可以抵押吗?[2]如果当事人利用这些财产抵押,没有交付占有、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其法律效果如何?本文拟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内涵出发,通过利益衡平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抵押物范围法定的原因,以期从我国《物权法》解释论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回答。一、误解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我国抵押物范围立法模式的变化(一)我

4、国抵押物范围立法模式的变化梁慧星物权法建议稿沿袭担保法第34条的立法模式,其在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得以转让的下列财产,可以设立抵押:……(六)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5]王利明物权法建议稿第九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物须为抵押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特定财产。”在其立法理由中指出:“本条第一款对抵押财产做出概括性规定的优点在于:(1)实践中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很多,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必然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而概括性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点;(2)符合私法领域中“凡法律未明文禁止者,即可为之”的原则。法律只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这样有利于抵押权的发展。”[6]...提请十届

5、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7]最后通过的物权法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抵押物范围采取了反面排除的立法模式。(二)“法无禁止即

6、自由”的误用法律委员会把“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界定抵押物范围的尚方宝剑,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这样一刀切,简单处理问题方式,是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误解。“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8]“法无禁止即自由”是一条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谚语,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产物。它和“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而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这是法治原则的另

7、一层涵义,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另一种提法,是人民自由和自身安全感的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作为一对范畴,有着完全不同的利益指向、不同的运行原则并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国家权力指向社会整体利益或称公共利益,而公民权利则指向个体利益。国家权力属于公权,主要由公法进行调整,遵循“越权无效”原则;公民权利属于私权,主要由私法调整,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3]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适用听许原则、任意原则、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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