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制度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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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制度之探析  曾四龙  “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作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那么审判监督就是司法救济的最后关口。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再审制度)为纠正错案,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难以适应,各种弊端日渐显露。为了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

2、高司法水平,有必要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检讨,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一、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般而言,法的价值目标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自由以及功利原则---效率与效益。作为整个法律组成部分的民事再审制度,当然要受这些价值目标的指导和支配。研究这些概念在民事再审制度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具有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制度价值取向是效益、公正、效率。  (一)效益价值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是社会需求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的社会使命随之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

3、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效益价值体现在保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主体。诉讼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矛盾之一。诉讼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如何。不仅决定着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而且影响着具体诉讼程序的基本建构。...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诉讼构造属于典型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反映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就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和干预,法院既决定审判对象又进行裁判,在诉讼中

4、处于决定性和主导性地位,当事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市场经济重视民主政治建设,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自由权、诉讼权、财产权以及生存权。市场经济要求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既要以国家权力保护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以至侵犯公民的权利。同时,国家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即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体现在诉讼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上就是,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而展开的,在民事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并处于支配地位的是诉讼权而不是审判权。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目的和需要启动诉讼程序,并自主地决定诉讼标的或

5、审理对象,通过与审判权之间的行为互动,推动着诉讼进程不断向前发展。法院在民事诉讼结构中只是中立的裁判者。其使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当渠道,审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行使诉讼权为本位、基点,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的充分实现为宗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二)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两项基本的社会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一致与冲突的双重性要求我们很好地协调两者的关系,这样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其价值目标。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公正优先,效率兼顾。(1)公正优先。公正是法律的

6、基本品格,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目的。与法律的公正价值相比,法律的效率价值只能处于次要的位置。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因此,在对公正与效益价值进行选择时,应将公正作优先选择的目标并努力加以实现。只有在确保审判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效率,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如果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那种主张完全废除民事再审制度的观

7、点是不足取的。(2)效率兼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所决定,效率应该成为民事诉讼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由于公正与效率内在的冲突和矛盾,使得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两难选择,又由于公正与效率在相当情况下存在着一致性,而不是时时对立。因而。既不能将正义当作审判的惟一价值目标,也不宜把诉讼效率视为审判活动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努力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民事再审领域,要求我们不能不顾一切地追求绝对的公正,尤其是实体公正。  (三)秩序  秩序价值体现在尊重既判力原则的规制。既判力是现代诉讼法上

8、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确定判决作出后,无论此判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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