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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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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权在私法领域内探析【摘要】在私法领域对民商事主体的信息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息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民商事主体欲行使其任何权利,均必须以知悉相关信息为必要。在私法领域内保护民商事主体的信息权,体现了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关键词】信息权;私法;价值就信息权的研究而言,无论是理论成果还是制度构建,在公法领域其远超过在私法领域的程度。从信息权的产生来看,其发源于美国著名记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及新闻自由的呼唤,本身就属于公法领域,所以对于信息权的研究首先就是从公法领域开始的,就信息权的思想基础,哲学根源以及衍生的各种理论学说等都要丰富的
2、多。许多学者认为,私法领域的信息权是从公法领域发展而来,其渊源来源于宪法等公法,强调了公法领域信息权的重要性。正是基于类似之理论,学者们普遍不重视对在私法领域对信息权的研究,将信息权置于民商事法范围内进行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然本文认为,将信息权置于私法领域内进行探讨,对保护私权,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完善民事权利体系有重要的作用。(一)信息权在私法领域内的定性私法领域内的信息权是指,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处于信息劣势的主体,有权要求信息优势方披露或报告某些信息的权利,以实现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1学者们对私法领域内信息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3、一,认为信息权是独立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二,认为信息权是一种类似于债权的相对权,与绝对权性质的人格权不同,具有相对应的义务方来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来实现其信息权;三,信息权只是某种利益,而不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四,信息权只是一种附属性质的权利,它附属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因而不可以被当作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2对于该问题,本文认为,首先,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并不附属于任何权利,也不仅仅是某种利益,它是以特定的“信息”作为权利行使的对象。3信息权作为人格权,意味着任何民事主体的人格都是独立、平等的,因此其从他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也是平等的;信息权体
4、现了人格自由,即任何民商事主体均不应因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而受制于人;最后,它能够维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信息权赋予社会主体通过某种途径自主获取与之相关的各种信息资讯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占有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智的分析与判断。由此可知,信息权在私法领域内体现了民商事主体人格的自由、独立与尊严,而这些内容恰恰也是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特征。4(二)私法领域内信息权的要素1、在法律规定上,双方主体居于平等之地位,但是在信息控制中却有明显的强弱之分。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经济力量、个人能力及专业分工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商事主体在信息资
5、源的获取及控制方面有很大的悬殊,导致在民事活动中产生实质上之不平等。只有赋予居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主体以某种获取信息的权利,才能平衡这种失衡的状态并实现实质正义。法律赋予那些在经济活动中因为各种原因而在信息获取及控制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以信息权,实质是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追求实质上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产物,所以法律虽然课以一方主体披露或提供信息的义务,但却并没有改变民商事领域中公平与平等的基本原则。52、私法领域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有形物的特性,信息权的客体为无形之信息,但是它与有形物一样,能满足人们的特定需求
6、。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经济生活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甚至是一种竞争力的体现,能否及时准确的获取信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决定一项事业的成败。此外,作为信息权客体的信息,还需要具备真实、完整等特质。信息权主体所得到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伪造、虚假陈述或误导性等易使权利主体产生错误理解的信息6;其次,信息除了需真实外,还必须具体全面且完整,"全面完整”并不意味着义务主体需事无巨细的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报告,而是信息中必须包括与事项有关的实质性的主要内容,并且应以清晰明了的方式予以表达,使纵然没有特别专业背景或技能的当事方也能很
7、好的理解。此外,义务方必须及时的传递信息,在商业社会中,信息繁杂且瞬息万变,快捷性是其本质特征,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及时,将无法达到信息权设定之目的。3、私法领域内信息权的一个特征在于,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方式,既包括作为的方式亦包括不作为的方式,即信息权主体获得信息的途径包含消极性接收义务方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供的信息,以及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取得的信息,例如,在公司中,股东获知信息的途径既可以是公司董事等管理层按照法律的规定及约定向其披露或报告信息,也可以是股东按照规定通过行使查阅权、质询权或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来获得必要之信息,当其获取信息的要求被不当的拒绝
8、或妨碍时,均构成对股东信息权的侵害。(三)维护私法领域内信息权的必要性1、首先,信息权是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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