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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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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现状及完善实施方式探究摘要: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也已不能满足现代解决劳动争议的需求。本文主要对现行的争议处理模式进行分析并指出其缺陷,并对其问题的解决方式和对策做一简单的介绍。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现状;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完善方式一、劳动争议理论概述介绍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实施现状分
2、析1•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组织受理争议案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斡旋,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合意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仅是指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仍将是劳动争议调解的主要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但实践证明,这样一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置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问题,致使调解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2•处于企业内部使调解委员会地位尴尬。在我国,由于调解委员会设立在企业内部,其活动经
3、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都是由企业行政决定的。在经济上、人事上都受制于用人单位,致使这种相对独立性的地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层次,因此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难免带有用人单位行政色彩,丧失劳动者当事人的信任。还有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成功的调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争议双方能够达成真实、自愿的调解协议;二是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机构,在其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遵守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实行过程中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权利首先,仲裁是一种非行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是否启动仲裁程序由当事人
4、自主决定、自由选择,这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现行模式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不得不耗费时间和金钱获得一纸仲裁裁决书后,才能站在审判庭上主张受到伤害的劳动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当限制,不利于对当事人劳动权益的保护。最后,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宜接关系到其劳动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一旦仲裁委员会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将本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拒之门外,则人民法院也不能立案受理,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获得保护。1.调解组织的作用弱化缺乏
5、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一种民间调解,是非强制性的,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的执行也是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劳动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制裁,法律没有规定。所以造成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的作用难以发挥,调解成了多余的一道程序,调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难以体现。2.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不够统一,在制度上缺乏衔接【1】仲裁和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6、。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准司法性和行政性,在进行仲裁时必须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2】仲裁和审判之间缺乏衔接。现行法律虽然设计了一裁两审、保证依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但对两机关在具体工作的联系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难以真正达到制度本身所预想的效果,这既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影响了行政与司法机构的形象。四、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几点建议1•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
7、劳动监察这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外的问题,但所谓"开源节流”,从源头入手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一是要加大力度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是要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三是要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2.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在调解组织上,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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