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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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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法学与经济学视野下的政府职能研究【作者】白彦/韩鹏【作者简介】白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讲师(北京 100871);韩鹏,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北京 100006)【内容提要】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政府角色的定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法学上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在经济学上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从公法学(主要是行政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有关政府职能的理论,有利于说明经济学上的有关分析之于行政法学的借鉴意义。同样,这种借鉴也是经济分析法学的一次具体实践运用,是在行政法学上综合规范性研究、价值性研究和事实性研究的一次尝试。从现
2、实意义上看,对现在涉及政府职能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摘要题】专题研讨:公法学【关键词】政府职能/行政作用/经济分析随着公权力因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而产生,有关政府问题的研究一直层出不穷。这些研究,因视角不同而有所区别。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可以看作是政府问题的道德分析,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则开了从政治角度研究政府问题的先河。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以来,学者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政府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立的政治经济学可以看作是对政府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而罗尔斯的《正义论
3、》,在相当程度上则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待政府问题。众多学者在不同层面对政府问题的持续关注,足以说明了该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由此,本文试图从公法学(主要是行政法学)和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有关政府职能的理论,并尝试说明经济学上的有关分析之于行政法学的借鉴意义。 一、公法学上的行政作用研究依近代立宪主义以来的权力观念,权力一般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公法即对这三种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其首要任务是界定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其后方有权力的具体分配、行使、监控以及救济。就现行的公法学研究体系而言,(注:依照奥特·玛雅对于公法
4、的分类,广义的公法可以分为司法的公法和狭义的公法。所谓司法的公法是指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及破产法,而狭义的公法是指以宪法、国际法、教会法以及尤其是行政法形式出现的法律,两者都是体现了公权力,但前者总体而言是将个体的事务放在中心,公权力的活动适用于个体的事务,而后者展示的首先是公共集体本身的事务。依照这种思路划分现行公法体系,公法是可以分为立法的公法(主要是立法法)、行政的公法(也就是行政法)、司法的公法(主要指刑法、诉讼法、仲裁法等)以及在更高层次上的宪法。)关于权力作用范围的界定并没有独立的地位,研究也并不深入。若依奥特·.
5、..玛雅的思路,将现行公法体系分为立法的公法、行政的公法、司法的公法以及宪法[1](P17),我们可以发现,各学科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权力的分配、行使、监控以及救济,而对于权力的作用范围(尤其是应然的作用范围)这一前提性问题的研究却缺乏应有的关注,惟有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方有涉及行政作用法的研究,有界定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内容,因此,本文对公法学上关于权力范围界定理论的评述,主要是梳理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用法的研究。分析行政法学上关于行政作用的理论,首先应强调的一点是,在行政法理论上同样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野,尽管当前两大法系有相
6、互借鉴之趋势,但两者之间仍存在诸多差异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行政法如此,行政作用法亦同。 (一)大陆法系有关行政作用的理论在法国,作为法国行政法学“制度理论”的奠基人,莫里斯·奥里乌在《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中开宗明义介绍了行政法的起源及其本质含义,(注:依笔者理解,莫里斯·奥里乌的论述逻辑根基在于公众的需要,加之行政制度的日益发达,进而引起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终至有行政法的独立地位。)而其论述的起点便是行政制度下行政的定义——即公共行政部门是一种凭借公共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机构。这个定义阐明了行政的三大要素,依次为
7、行政职能、行政权力(也叫公共权力)、行政机构。[2](P13)在这里,...行政职能成为了行政法理论的起点,行政职能的目标在于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和行政操作,即通过一些法律的、技术的行为和程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实现对公共事业的管理。一个国家中的公众需要可归结为“治安”和“公益”两个大的方面。其中,治安是社会和平所不可缺少的秩序,而公益的目标是进行社会治理,既为个人提供便利也为维持社会治安。这些公众需要直接导致了公共事业的组织产生——公共事业就是一种为满足公众需要,由国家组织,固定、持续地向公众提供的服务。[2](P13—28)值得注
8、意的是,基于以下原因行政职能要有一定的界限:1.公共事业实际上就是一些维持治安的手段和保障公共秩序的方式,因此只有当它们对公共秩序有利时,对它们的组织才是合法的;2.一个共同体对公共事业的管理仅仅是以自动的程序进行,在这些程序中,所有参与这项管理的个人不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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