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2012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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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2012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做好2012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北京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组成部分,该奖项每4年评审一次。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均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第三条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指反映教学规律,具有

2、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一)为适应北京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专业结构,注重创新人才培养,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推动优质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二)在组织教学、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

3、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第四条2012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项总数为650项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260项左右,二等奖380项左右,特等奖和一等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五条申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风范。(二)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

4、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对于联合申报的成果,可适当增加主要完成人数量。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教育方针政策,2009年以来完成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市级奖必须从2009年以来

5、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其中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突出学校特色,注重专业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全市领先,全国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成就,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科研、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检验完成时间应不迟于2012年7月31日。在同等水平情

6、况下,被列为国家或市"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可优先获奖。第八条北京市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同时设立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高教处。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二)研究决定市级教学成果奖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专家委员

7、会的评审结果。第十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推荐国家级奖的意见;(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设:哲学-01、经济学-02、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历史学-06、理学-07、工学-08、农学-09、医学-10、管理学-11、艺术学-12、素质教育T3、高职-14、继续教育-15、综合-16等16个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可作适当调整),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

8、干人。其职责是:(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审成果资格;(二)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成果初评工作,并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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