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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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单位名称:开发区环保分局填表人:联系电话: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第9条、第10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开发区环保分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

2、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综合业务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文新、分管领导:鲍平、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何晓雪具体承办人:何晓雪2行政许可排污许可《环保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

3、0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1条开发区环保分局保留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4、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综合业务股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文新、分管领导:陶伟、内设机构负责人:何洪青、窗口负责人:何晓雪具体承办人:何晓雪3行政处罚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条开发区环保分局保留1.复查责任: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的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2.认定责任:具有拒不改正的情形。3.决定责任: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实施按日连

5、续处罚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文新、分管领导:鲍平、内设机构负责人:刘邦庆、具体承办人:何开梅4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开发区环保分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

6、员不能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

7、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文新、分管领导:鲍平、内设机构负责人:刘邦庆、具体承办人:何开梅5行政处罚对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开发区环保分局保留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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