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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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抽查

2、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2月1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4、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3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

5、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

6、工验收。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

7、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6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卫生部令第22号通过,2001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

8、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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