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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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公路法》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和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现行《公路法》的有关制度需要做出相应调整。一是《公路法》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

2、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现行《公路法》未将占公路总规模48%的村道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农村公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资金难落实、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公路法》对农村公路中县道和乡道的规定也较为笼统,难以形成支撑农村公路长期健康发展的法制基础。此外,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公路作为直接服务

3、广大农村地区和5亿农民群众的重要设施,亟需通过修改《公路法》,促进农村公路规划与乡镇、土地、生态等相协调,推进政府责任的全面落实,推动农村公路健康发展。二是《公路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任务部署,实现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需要。《公路法》确立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收费公路政策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财政资金不足的束缚,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路交通的旺盛需求,让公众提前享受到良好的通行服务。然而,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改革、

4、投融资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又发生了变化,现行收费公路制度设计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公路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收费公路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债务风险不断累积,到期养护管理资金缺乏保障,路网管理效能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考虑到收费公路筹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等基本制度都需要在《公路法》中予以确立,因此,需要统筹开展《公路法》和《条例》的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收费公路制度顶层设计,优化调整收费公路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收费公路

5、可持续发展。二、《公路法》修订主要内容(一)确立“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思路。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公路交通发展实际,在《公路法》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未来公路发展要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战略思路,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为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通行服务。同时,将收费公路界定为,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二)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内涵。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需求不断提升,村道已成为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2

6、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后,村道被纳入了公路范畴,村道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客观上公路已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属性和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这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本次修订将村道明确为公路的组成部分,并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同时,补充明确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内涵。(三)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农村公路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前在《公路法》中对政府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49号文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

7、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县道、乡道、村道的法定管理主体不清,县、乡政府职责不明。通过本次修订,拟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分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同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规定。(四)明确村道规划要求。当前,由于村道未纳入法律范畴,主要通过行政指令方式指导建设,

8、存在主观性和盲动性,村道规划缺失,与公路网的衔接协调性和统筹性不足,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不突出不充分。通过本次修订拟明确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责任主体,以及规划修改和命名编号等要求,为村道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五)规范收费公路融资渠道。按照新《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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