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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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字】出票人违规签发损害赔偿【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颖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剑虹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颖峰公司将号码为CH318820、金额为118800元的一张支票交与上海僖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僖加公司”),用于支付欠僖加公司的118800元债务。僖加公司又将该支票用于归还投资款

2、而交给杨剑虹,杨剑虹委托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树声所”)进行票据承兑。树声所在支票的出票日期和收款人栏内予以补记并交银行提示付款,但支票的出票人签章处加盖的是颖峰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卫东”私章,而颖峰公司在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预留的印鉴是颖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钱立铭”私章。2004年8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出具退票通知一份,载明:退票原因为“存款不足”,托收单位为树声所。2004年6月26日,杨剑虹与僖加公司达成延期退款协议,内容为:一、僖加公司开3万元支票一张,于2004年6月30日为到期日,若未

3、兑现每日付100元,支票号码为:CH318823;二、僖加公司开118800元支票一张,于2004年7月20日为到期日,若未兑现每日付100元,支票号码为:CH318820;三、僖加公司已付延迟费2500元;四、客户杨剑虹必须于上述支票到期日方可至银行兑现;五、僖加公司由提出退款日起计息给杨剑虹,以杨剑虹退款申请书为准。颖峰公司交付支票用于支付对僖加公司的债务一节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一审法院判决:颖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剑虹损失118800元。上诉人颖峰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案外人僖加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

4、系。二、被上诉人杨剑虹未在票据上实现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对僖加公司民事权利的丧失。三、原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属适用法律不当。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被上诉人杨剑虹辩称:一、多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已证明上诉人颖峰公司与案外人僖加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由生效判决确认。二、本案系票据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作为出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上诉人颖峰公司的违法出票行为造

5、成被上诉人无法收回本可从僖加公司收回的投资款,上诉人负有过错,应赔偿损失。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僖加公司与上诉人颖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已由相关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颖峰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能由此免除上诉人颖峰公司作为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杨剑虹与僖加公司之间系经营合同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算关系,而被上诉人杨剑虹向上诉人颖峰公司提起本案

6、诉讼系基于票据签章无效后出票人或背书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两者虽有一定牵连,但无先后顺序之分,被上诉人是否已向僖加公司主张权利并非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故被上诉人直接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6元,由上诉人上海颖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争议焦点】1、僖加公司与上诉人颖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7、?2、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3、被上诉人杨剑虹是否应先向僖加公司追偿?【法理评析】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本案系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导致持票人无法获取赔偿款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僖加公司与上诉人颖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以及被上诉人杨剑虹是否应先向僖加公司追偿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首先,对于“僖加公司与上诉人颖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判决既判力的内容。所谓既判力,就是判决一旦生效,不能轻易变动,并

8、产生一定的效力。这种效力体现在法院判决中认定事实可以作为其他判决的依据。本案中,僖加公司与上诉人颖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已由相关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次,对于“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开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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