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稿).doc

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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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捕捉流浪犬只、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接受群众投诉不文明

2、养犬等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投诉处理。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人的救治及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和防治工作。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政府应当提供保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9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

3、项依法制订公约,并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第七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独户居所。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五)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镇主管部

4、门申请养犬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9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独户居所的证明;(三)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四)非自有房屋的,需出具业主同意养犬的书面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四)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五)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十条区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5、,并说明理由。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服务机构或宠物医院实施电子标签植入工作。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区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9(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主人牵犬只的正面、侧面相片各一张;(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六)养犬人的文明养犬承诺书;(七)市主管部门规定应

6、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镇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镇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第十六条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

7、牵头开发养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公安、工商、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共享资源。区镇主管部门为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应当将养犬登记管理等事项向居民公开。第十八条犬只登记免费,相关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第三章免疫检疫9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登记。第二十条市、区镇主管部门、养犬人、物业管理单位、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

8、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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