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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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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委社会和谐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
2、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县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同),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将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强化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第8页共8
3、页(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XX年底前已审批但尚未到期的,继续享受。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审批期限延长至XX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鼓励和规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1.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各项帮扶措施,稳定企业用工。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向县劳动
4、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
5、超过2年。(三)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第8页共8页1.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失业人员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男满50周岁及以上、女满4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城镇低保边缘户失业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和被征地农民中生活困难的"4050"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6、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5%计算。"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3.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月收入达到本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社区就业服务站申报就业,经县就业处审核
7、、县财政局审批,给予本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5%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补贴为9%,医疗保险补贴为6%),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XX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且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再延长1年。(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活动。对首次通过市级评估考核的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村)分别给予贰万元和伍仟元以内的奖励。(五)《县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
8、见》继续执行。第8页共8页(六)农民工就业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七)强化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1200元以内,其他失业人员1000元以内。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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