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部门廉洁规定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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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部门廉洁规定与处罚办法一、廉洁从政“八不准”规定及违规处罚办法1、不准到服务对象单位或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的,按实数追缴财务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59条处理。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无法拒收而接受的,按规定到监察室登记或上交,不登记不上交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补交;发现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补交并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同时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第63条处理。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2、、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6条处理。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1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二次给予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考勤考核奖金;第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2个月考勤考核奖金。情节较重和严重的,按《条例》第85条处理。5、不准参加赌博活动,否则按《条例》第139条处理,并扣发3个月至半年的考勤考核奖金。第5页共5页6、不准公务员和党员干部擅自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违反规定的,按《条例》第89条处理。7、不准公务员和党员

3、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88条处理。8、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他人介绍生意、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违反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按《条例》第61条、第65条、第88条处理。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除按上述各条规定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及调岗、待岗、辞退等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未列的违反《廉政准则》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在组织上尚未发现之前,主动检查纠正的,

4、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二、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当事人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组织处理、处罚。即:①批评教育②诫勉谈话③局内通报批评④扣发1-3个月考勤考核奖金⑤调岗⑥待岗。1、半年内无故(未请假)不参加各种会议、学习、辅导课和社会活动,累计三次以上者;第5页共5页2、一季度旷工一天或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者;3、负责考勤人员,有失职、弄虚作假行为或一年中多报、漏报考勤3次以上者;4、在办文、办案中借故材料不全,有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对服务对象冷、硬、顶或一年中由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两次受到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的;5、由于主观原因,第二次催办仍不能按催办要求完成

5、任务的;6、在办文、办案中乱收费、乱罚款或擅自减免规费的;7、不按报建程序呈报批准,擅自对外出文、出图、发证或未经批准,擅盖局、处(单位)公章,造成较大影响的;8、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或妨碍调查,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9、不服从领导和处室(单位)工作安排或工作责任心差,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经多次教育无效的;10、犯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三、辞退处理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到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辞退处理:1、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6、;第5页共5页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屡教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律追究的;7、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四、违纪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实施办法。依据调查事实、证据和错误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实施:(一)违反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组和组织处将事实材料提交党支部讨论,上报局机关党委作出决定。(二)违反

7、政纪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纪检组和组织处报局党组作出决定。(三)需给予通报批评、调岗、待岗、辞退等组织处理的,由局组织处、监察室区别情况,分别报局党组、局纪检组和局长批准。(四)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分别由本处室(单位)、组织处、监察室和局领导进行谈话、教育。第5页共5页(五)经济处罚分别由局办公室、组织处、监察室向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书,予以扣发。(六)举报(投诉)材料失实的,由承办部门向转办单位和批办领导做好情况澄清反馈工作。五、本规定由局组人处、监察室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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