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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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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设施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管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条例》和《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必备程序组织实施。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
2、施工。第四条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县气象局必须参与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县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对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核发工程许可证和消防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县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3页共3页第五条加强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场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重要工程,各类场馆、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发射塔、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3、,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特殊工程等,均应按规定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第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施工中应接受县气象局的监督管理。防雷工程施工中有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县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防雷技术档案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
4、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检测报告等材料。第九条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防雷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第十条县气象局应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筑物防雷避雷设施建设。第3页共3页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县规划建设局、气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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