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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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就业工作发展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的工作意见》和《中共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一)强化政府责任,优化就业机制。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

2、、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逐步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今后3年每年力争新增就业人数不低于3000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省、市规定范围以内,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第11页共11页(二)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工作,对重点行业

3、、重点企业实施有效监控。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岗位共享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规模裁员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短时间内集中失业。凡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占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企业,必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XX年对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

4、1个月的额度;从XX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3%,执行期限暂定2年;XX年度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安排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用于帮扶困难企业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额度控制在50%以内;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要以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第11页共11页(四)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XX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

5、《登记证》),各类就业扶持对象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XX年底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优惠政策对持证人继续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在《登记证》正式发放前,已办理退休的原《优惠证》持证人员,其退休前的社保补贴仍按原规定享受。(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小额贷款到期还款的,给予5

6、0%的贴息。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当年企业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以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经费补助制度,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性经费,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上述优惠政策待上级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后施行。第11页共11页(六

7、)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依法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财政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筹措渠道,可从土地出让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经费,该经费要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

8、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适时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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