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土地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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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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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土地监管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强化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增强土地资源调控能力,依法依规利用土地,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法制意识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

2、规和政策。特别是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宣传到乡(镇)、到村、到户,把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为。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第6页共6页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责任,坚持保护耕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乡镇长第一责任人职责,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把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违法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考核、土地

3、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辖区年度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或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和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县监察、审计、农业等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县政府对各乡镇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考核,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责。县政府

4、将定期对各乡镇土地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严格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依法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第6页共6页土地利用涉及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县政府的统一管理,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使用土地。对随意圈占使用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以建设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

5、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依照“先补后占、以补定占”的原则,及时落实农用地转用报批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禁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建设项目用地违反国家政策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现象的发生。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未经前期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经济发展部门不准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手续;环保部门不准受理环评审查。对未取得正式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市政公用行业不

6、准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准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准办理企业登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办理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四、确保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第6页共6页县国土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确保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要遵照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在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前提下,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

7、定的,坚决不予报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主动申办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用地规费。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之间要密切衔接、提高效率,积极配合用地单位规范做好用地征收、报批、审批中的各项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五、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存量挖潜是解决人地矛盾和缓解建设用地压力的重要途径。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要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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