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绿化市场信用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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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区绿化市场信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2、工作。市园林文物局成立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市绿化管理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7页共7页第四条本办

3、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诚信记录信息。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构成。第七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的资质等级;(三)企业

4、的经营状况;(四)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六)企业技术人员情况;(七)企业机械设备情况;(八)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第7页共7页(一)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

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五)企业受到市绿化行业协会和省及以上园林学会评奖;(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第九条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一)符合

6、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三)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记录。第7页共7页第十一条统计及汇总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类项目业绩的统计及分析;(二)信用信息的统计及汇总。第十二条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

7、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第十三条信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

8、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第7页共7页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时限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第十六条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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