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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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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2018行政调解工作安排意见各市(州)民政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XX〕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XX〕44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民政、促进社会和谐的总要求,依法履行民政部门保障和改
2、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把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作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二、目标任务第5页共5页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在涉及民政行政争议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中,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式,依法化解民政行政争议和纠纷,切实解民忧、排民难
3、、维民权、保民安、促和谐。三、范围和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民政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各级民政部门在依法开展行政调解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主动的原则。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行政争议和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参与各方当事人,包括民政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
4、平等,有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主动原则,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排查行政争议和相关的纠纷,主动开展调解化解行政纠纷,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四、依法开展行政调解第5页共5页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在调解适用范围内严格遵循调解原则,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一是要严格调解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等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调解。二是实施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发
5、挥民政部门专业优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民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三是对不愿意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四是行政复议要优先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市、州民政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确定的调解原则和范围,优先适用调解程序,积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作出复议决定前达成和解或撤销复议申请
6、,力争把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不愿意进行行政复议调解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五、保障措施一是要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全省民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细化落实责任。原则上各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行政调解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7、。第5页共5页二是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各地要根据实际,落实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既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也可以由本部门行政执法任务重、可能引起行政纠纷多的内设机构承担。同时,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骨干纳入行政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外特邀或聘请行政调解员制度,进一步充实行政调解员队伍。要定期开展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行政调解员名单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
8、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各地要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民政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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