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烟草业打假行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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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烟草业打假行动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提高打假工作效率,推动卷烟打假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涉及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高法〔〕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有关卷烟打假工作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打假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向县

2、(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细化基层打假责任制,与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签订打假责任书,明确责任片区、责任内容、责任部门,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打假合力。第9页共9页第六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强大政策宣传攻势,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致富观,自觉抵制制假,主动参与打假,形成全民打假的良好格局和舆论氛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常设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打假烟办),负责本辖区

3、卷烟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有关部门乡镇、村落实打假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卷烟打假工作,保障打假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及时侦办涉嫌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对重大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侦破。第九条检察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追刑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监督力度,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参加涉案物品的销毁监督工作。第十条审判机关负责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烟刑事案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追刑力度,从经济上彻底剥夺制假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对《产品质量法

4、》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卷烟质量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卷烟、非法印制和销售卷烟商标标识、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运用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9页共9页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卷烟打假工作,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制售假烟活动的情报信息;负责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鉴定和真假鉴别工作。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与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其相应职能积极参与打假相关工作,确保卷烟打假工作顺利开展。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六条联席

5、会议制度。各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打假联席会议,通报打假情况,部署打假工作,确定辖区督办涉假案件,研究奖励表彰对象。原则上,市级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级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事宜。第十七条社会监督制度。公安、工商、烟草、质监部门应分别在举报投诉电话上设立卷烟打假专项内容。其他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第十八条督查考核制度。市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应完善督查考核制度,组织对各辖区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应细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责任区域、责任目标,制定、落实考核措施。第

6、9页共9页第十九条定期培训制度。市打假烟办每年不定期组织卷烟打假工作专项培训。有关部门应选派骨干人员参加培训,并逐级做好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宣传教育制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引导群众远离制假、正当就业;及时曝光重大涉假案件,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营造打假舆论氛围。第二十一条案件信息报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打假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同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打假烟办每半年向市打假烟办提交辖区打假书面情况报告。第四章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接到

7、有关部门查获涉案物品信息后,所辖县(市、区)整规办(或打假办,或指定协调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协同公安、烟草、乡(镇、场、开发区)、村分别派员前往现场,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抵达现场后,应及时对涉假窝点的地域管辖权进行确认,并在有关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第9页共9页第二十四条制假现场处于县辖区内乡镇之间的交界处,其行政区域管辖权有争议的,相邻乡镇均必须派员赶至现场,对管辖权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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