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工伤保障体系建立工作意见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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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委工伤保障体系建立工作意见2篇第一篇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20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普通公共交通费用(不含市内交通)按实报支,食宿费用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按实报支。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按照救护车交通收费标准按实

2、报支。二、职工在单位发生工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工伤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较高的一次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8页共8页

3、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数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予配合。五、为分散广大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将为足额缴纳工伤社

4、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由保险经纪公司择优选择具有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具体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六、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在现有基础上统一调整下降0.19%,所下降的0.19%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工资总额0.19%的标准进行核定,由用人单位自愿交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对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

5、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协商约定缴费方式。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1.2‰下降至1‰,市政企业由0.6‰下降至0.4‰,所下降的0.2‰建立补充工伤保险。第8页共8页七、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补偿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

6、上,再由承保公司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伤残5万元;二级伤残4.5万元;三级伤残4万元;四级伤残3.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2.5万元;七级伤残1.5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6万元;十级伤残0.4万元。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一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由承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根据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补充工伤保险费运行情况的

7、监督管理,在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超过115%时,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3%的额度给于超支补充;补充工伤保险费年度支缴率低于85%的,结存部分专项用于后续年度的超支补充。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工伤险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第8页共8页九、补充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补充工伤保险经费流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

8、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根据“统一制度、分级实施,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XX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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