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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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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化肥生产农资市场管理制度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小化肥生产和农资市场整治,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要认真分析当前小化肥和农资市场整治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长效管理。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小化肥和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副县长同志、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经贸、交通、农业、广电、环保、供销、工商、质监、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委宣传部、县法院、
2、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是小化肥生产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质监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二是农资流通市场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商局,磊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小化肥及其它农资产品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做到常抓不懈。第5页共5页各乡镇(场)对本辖区小化肥和农资市场监管负总责,要建立乡镇(场)、村行政“一把手”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基层组织;要建立小化肥生产企业监控体系,各乡镇(场)、村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本辖区内不出现非法生产小化肥企业;要将小化肥和
3、农资市场长效管理责任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经贸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新建化肥项目从严把关,实施总量控制。县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源头监管作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化肥等农资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要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管,对在生产、销售环节出现的不完善企业标准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修订,对逾期不修订的,属于无标生产,要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质量监督,对产品的包装、标识、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及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向市有关部门定期上报我县化肥生产企业名单,由市有关部门集中向社会公布,便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
4、用户共同参与监督;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制假售假行为的化肥农资企业及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第5页共5页县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和流通关。凡不符合《市小化肥生产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准农资经营主体,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已取得农资经营资格的,要实行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对有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经营者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开展对生产企业的合同检查,查处订立虚假合同的违法行为,对有制假售假行为的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新企业;要加大对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5、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堵住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县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要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印刷假包装袋的厂家,对非法印刷的源头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县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农资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农药、种子、肥料等违法生产经营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县环保部门要对小化肥等农资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对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企业,要吊销排污证书,对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企业,要从严查处。县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码头、车站的小化肥产品进行检查,要对需运输化肥等农资产品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供货合
6、同、承办人身份证、产品的合格质量证明、产品的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无营业执照、无供货合同、无检验合格证明、厂名厂址不符、用旧袋包装或有其他可疑情况的小化肥产品,要暂停其货物运输,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小化肥运输流向等有关情况。县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制假售假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大力宣传我县名优产品,为合法生产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第5页共5页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协调行动,联合作战。要加强相互信息交流,创新合作机制,堵塞执法漏洞。四、完善制度,长效管理。(一)完善
7、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要继续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方便群众的农资打假举报工作方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弥补市场检查的空白。县小化肥整治办的举报电话为,县农资流通市场整治办的举报电话为。(二)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举报的案件和投诉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要追根溯源,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跟踪查处工作。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三)建立农资商品准入备案制度。对农资商品购进、仓储、销售环节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并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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