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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股权转让案重审二审代理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股权转让案重审二审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为A诉B、C、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本案重审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重审二审活动。本案历经原审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本代理人均接受A委托参加各个诉讼审理阶段,协助A履行了举证义务,提出了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B、C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主张,结合本案重审二审审理情况,综合本案各个审理阶段的全部审判情况,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事实业已查明清偿,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关系明晰,A提供的证据确实
2、充分。鉴于本代理人在上述已进行了的诉讼阶段均发表了代理意见,于本案重审二审阶段简要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贯穿本案争议的几个法律事实1、B与A是设立D公司共同发起人的事实。有D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宿州同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据。2、B将其持有公司12.5%股权委托C代持的事实。有2011年11月21日B与C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为据。7/73、B将其享有的12.5%股权转让A并进入实际履行的事实。有2013年1月28日B与A签订的《股份转让意向书》、A支付受让股权价款的付款凭证、收条等为据。4、B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3、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下简称“原案”)有关民事判决、调解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构成了股权转让关系历史发展的事实。有B向宿州市中院提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民事起诉状、原案宿州市中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高院(2014)皖民二再终字第******号再审民事裁定书等为据。以上四个阶段的法律事实,其脉络清晰地反映了本案争议股权的历史发展,充分表明了B自D公司发起设立时享有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委托C代持12.5%股权从而成为隐名股东、与A签约并履行转让股
4、权的合同关系、B先为了履行向A交割转让股权义务,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诉讼程序与C达成股权交易。上述不争的事实,B与A共同发起设立D公司,其中B持有包括本案争议股权12.5%在内的共65%股权,形成了本案争议股权初始状态和客观基础。后C通过受让B转让股权37.5%入股D公司。C为了非法吞并为B代持的股权,吞并不成则利用高价收购的方法于原案二审诉讼期间利诱B与其达成不正当的股权交易调解协议。7/7从本案争议股权历史演变的进程可见,A与B缔约股权交易在先,而C与B恶意串通实施不正当的股权交易在后,而两上诉人
5、C、B却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产生顺序颠倒过来,从而颠倒是非,为了各自不正当的利益目的共同追求损害A合法权益的结果。二、上诉人C、B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C、B各自在其民事上诉状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本代理人已代为A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书面答辩,在此不再赘述。三、关于本案处理的法律问题与适用1、关于本案适用买卖关系或者股权转让关系效力优先原则。在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的前提条件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A与B缔约的股权转让关系先于C与B主张的股权交易调解协议,且A
6、早于2013年2月支付转让股权价款,而C举证的付款时间却晚于2013年底和2014年初。上诉人援引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却根本没有搞清本案事实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涵义。本案不适用股权转让关系下的优先适用原则,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下适用效力优先原则,将股权转让关系作为其适用前置条件。而上诉人将B委托C代持股权关系偷换为双方股权转让事实,以此适用效力优先原则显然不能成立。7/72、本案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问题。所谓代位
7、权,是指债权人因相对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相对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案中,A直接将合同债务人B、关系人C和D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权转让诉讼,并没有越过B或代替B直接向C和D公司提出诉求。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行使代位权的事实。3、A与B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依法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A与B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B实际接受了A支付份股权转让价款430万元,即便双方达成的协议冠名为“意向书”,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4、B享有D公司股东资格并隐名持有
8、12.5%股权,依法具有有效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实际出资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确认B享有D公司股东资格并12.5%股权。5、B向A转让股权系公司股东内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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