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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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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理财企业监管工作汇报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投资理财类企业只有1家——县投资理财咨询公司,成立于XX年2月27日,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已于XX年11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规范,责成其变更为“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规范其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与投资项目管理;房屋中介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凭有郊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另有2家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其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现在均已停业。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打擦边球”现象突出。《广告法》调整范围为金融机构,而对新兴的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的广告存在模糊不清的界定。因此,企业对外宣传时,有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故意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发生。(尚未发现)(二)“打游击战”现象突出。企业LED店堂广告多属于企业自建,企业对自己发布的宣传内容可以随意修改,市场巡查人员一到就改,一走又恢复,增加监管难度。巡查执法人员对此行为又无法律授权的强制手段。(尚未发现)(三)监管手段缺乏。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银行活动账户多为个人账号,由于工商职能限制,无法有效实施资金流向监测、行为监控,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四)法律上存在障碍。工商机关对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
3、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无管辖权,不能有效实施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属于信息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只能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私募投资等金融业务。此类企业良莠不齐,一些企业披着合法企业的外衣,以项目投资、投资理财为名,通过虚假宣传、高收益诱惑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放高利贷,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超范围经营,实
4、质上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虚假广告、误导宣传、合同欺诈只是表现形式、方法手段。三、今后监管工作打算(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在主流媒体发布省工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联合公告,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在中介机构经营场所、主要街道、超市、社区广告栏张贴公告,警示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在红盾外网、工商微博拟写投资理财风险提示,对投资理财咨询类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解
5、读,提醒投资人理性选族理财机构。(二)严格审批,把好准入关口从XX年11月起,我局就暂停了涉及“投资咨询”、“理财咨询”、“投资管理”的工商核名和登记。(三)强化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加大广告整治力度,组建广告整治巡查小组,重点排查清理以报刊杂志、户外广告、DM传单等形式发布的涉及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二是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按照“一周一检查、一月一约谈”的工作要求,深入企业开展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四、工作建议(一)明确牵头单位,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虽然将民间投资理财咨询类企业界定为普通
6、工商类企业,如果此类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工商部门则缺乏监管手段、无案件管辖权。借鉴外地有效做法,应该成立由银监办或金融办牵头,并从工商、公安、人行、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抽调精通法律法规、熟悉金融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强有力的专门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办公,进行联合、动态和浓度监管,才能既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确保社会稳定,以有利于助推经济发展。(二)利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教育。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主流媒体,加大非法集资危害性的宣传力度,正面引导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参与投资理财活动。(三)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
7、力。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投融资理财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监管投资理财咨询新兴行业中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会管、能管,有效防止和化解各类矛盾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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